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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号称临沂名校“学区房”,结果竟是储藏室!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0-04-17 22:00:04

 

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17日讯 临沂市三阳清华园的业主们碰到一件烦心事:买了名校的学区房,孩子却上不了学!为啥呢?因为他们这个房子,虽然看起来是个房子,住进去也是个房子,但实际上,它就是个储藏室!

这些业主大都是在2015年前后购买了三阳清华园的房子,按照当时开发商的宣传,这个小区是临沂市第四实验小学的学区房。前几年,业主们的孩子也确实能正常上学。可是到了2018年,情况突然就变了。

临沂市三阳清华园业主告诉记者:“到了2018年以后,国家教育部门的上学政策改变了,就是小班额,限制每个班的人数,就是说这个区域里面的学生上不了学。我们入学的时候就去拿住宅的合同去上学,结果发现是储藏室,就导致一部分业主的孩子上不了学。”

说到储藏室,大家的第一反应肯定是地下室。难道业主们花了买房子的钱,买来的却都是地下室?

十层楼的储藏室,记者也是第一次听说。据统计,整个小区估计有五六百户业主,都遇到了这种情况。而且业主们说,现在的这个房子里面配备了所有的居民正常的水电暖燃,但是他的用途却是储藏室。而且他们也交了维修基金。国家正常规定,储藏室是不允许单独抵押贷款的,而银行抵押合同上面也是住宅。

业主们认为,现在孩子能不能正常上学,已经不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了。他们现在最想不明白的就是,自己当初买的好好的住宅,怎么就变成储藏室了呢?开发商欺骗了所有业主?

业主们表示,当初买房时签的购房合同上也清清楚楚的写明了是住宅。可是除了这份合同,等贷了款付了钱,他们后来还都签了第二份合同,就变成储藏室了。

现在整个小区,只有一号楼的业主们办出了不动产证。但是他们看着不动产证上的储藏室,也实在高兴不起来:一是,这房子卖也不好卖,二是,以后自个再买新房,买也不好买。

好好的学区房,原来竟是储藏室。这下不但孩子上学成问题,房子也不好转手。为什么签订了两次购房合同。第一次合同上为什么显示的是住宅,开发商是否涉及虚假宣传或者隐瞒事实呢?

随后,记者和业主们首先来到了开发商三阳集团。

业主们表示,标明住宅性质的购房合同,售楼处当时就只给了复印件。不过现在,开发商工作人员却压根不承认他们曾经签订过这份住宅合同。

工作人员的态度很豪横,记者问来问去,人家就一个答复:他们作为开发商,却并不清楚代理公司如何卖房子!

既然这个事不太清楚,那么为什么整个小区只有一号楼可以办出不动产证呢?除此之外,针对业主们的其他问题,这位工作人员表示解答不了,也不知道负责人是谁。而这种情况,业主们早已司空见惯。

业主们提供的相关负责人段总的电话,我们也没有打通。随后,记者又来到了三阳集团的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法务主任在法院开庭,没有人能管这件事......

作为开发商,却不清楚代理公司如何卖房子,跟这件奇葩事一样,咱也是头回听说。那既然你不清楚,咱就去找个能说清楚的人吧,没成想,人家法务办主任开庭去了。那这件事,到底谁来说清楚呢?相关部门之前有没有处理过呢?记者和业主们又来到了临沂市住建局。

住建局表示,这份标明住宅性质的合同从未在住建局备案过,从始至终,备案的都是标明储藏室性质的合同。那业主们手中的住宅合同到底是如何签署的呢?难不成是假的吗?

按照住建局董科长的说法,他们只能让企业自查,目前企业的反馈结果是没有签订过这份合同。那么,如果有消费者遭遇情况,相关部门应该如何监管呢?董科长说,如果这个合同属于欺骗形式的,欺骗业主签订的,就属于合同的欺诈行为。现在他们弄不明白的就是,这份合同是在什么情况下双方签署的。

对于这份住宅合同的签署,开发商和业主各执一辞,到底哪一方说谎了呢?在临沂市住建局的协调下,开发商承诺会派相关负责人来现场回应。不过,在记者和业主们等待了一个半小时后,并没有等到相关负责人,反而等到了那位“正在开庭”的法务办主任。

当着监管部门的面,三阳集团回复,他们并没有和业主签订过这份标明住宅性质的合同,并可以为此负法律责任。但对于另一份标明储藏室性质的合同,业主们有话要说。

临沂市三阳清华园业主告诉记者:“为什么签了一个合同之后还要签第二次呢?当时告诉我们售楼处搬迁,说合同遗失了,让我们紧接着又签了一份,只签了最后一页。因为我们最早签过一个合同了,后面这一份就是对三阳的信任吧,前面的字没看到,只提供给了你最后一页!”

双方的说法存在巨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对于开发商的答复,业主们无奈地表示,他们下一步将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针对此事,我们也咨询了齐鲁频道法律服务团的律师。

律师表示:房地产商在售房的过程当中应当是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他负有全面真实告知购房者房屋信息的义务,尤其是在购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不能够隐瞒,或者是虚构与签订这份合同相关的信息。房屋是储藏室,这一点是房屋的一项重要的信息,但是开发商却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当事人所提到的住宅合同,因为它是一个复印件,在法律上来说它的效率是非常低的。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组织到其他的补强证据,比如说去银行调取当时贷款的相应的手续文件的话,可能能够补偿这份证据,证明当时的确有这份合同的存在,也就是开发商有欺诈的行为。在本案中,我建议业主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的损失。

对于这件事,我们也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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