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沂蒙晚报
2017-12-26 09:19:12
“12月24日,我和朋友一起到KTV唱歌,自带的酒水零食却被店家‘没收’,这让众人很是尴尬。”12月25日,临沂市临沭县的刘女士拨打临沂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希望相关部门予以处理。记者采访发现,尽管没有醒目提示,但多数KTV都表示不允许自带酒水,更有部分KTV主管坦言这是“行业规则”。
“24日晚上,我约好几位朋友一起去唱歌,因为KTV的酒水和零食都比外面贵一倍还多,我们就在超市买了几瓶啤酒和零食带进包厢,却被服务员直接‘没收’了。”说起在KTV的经历,刘女士表示,找主管理论,对方却不以为然,众多朋友也是不欢而散。
据KTV服务员称,店内是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在内饮用。尽管在门口没有“禁止自带酒水”的相关标识,工作人员也表示不能自带酒水。而当记者咨询是否知道没收酒水属于违规行为时,几乎所有商家都表示不清楚。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沂蒙晚报法律顾问、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湖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关于禁止搭售的规定中也明确指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KTV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KTV出售的相关商品。”他提醒,如遇此类的条款,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记者 袁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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