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沂蒙晚报
2017-12-25 09:46:12
近段时间,临沂市民董女士郁闷不已。董女士的前夫王先生与陈先生合伙经营餐馆发生纠纷,陈先生提起诉讼,并将董女士列为共同被告。由于王先生做生意常年在外,小孩及家里生活主要由董女士负担,两人频繁吵架不得已离婚。董女士认为该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应由王先生一人承担,但陈先生不同意,以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董女士疑问,这种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观点:
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婚姻存续期并不是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对家庭生活缺乏共同经营的意向与努力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如果双方缺乏正常夫妻之间应有的相互扶持与依靠,对家庭生活缺乏共同经营的意向与努力,涉案债务不具有为夫妻共同生活这一特性,就不能认定为系夫妻共同债务。
沂蒙晚报记者 赵泽军 通讯员 李艾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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