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商报
2017-02-28 21:19:02
回应
教育部:不会统一规定小学 具体入学年龄截止日期
商报北京消息 针对小学入学年龄截止日一事,教育部2月26日回应称,《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又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由于各省适龄儿童数量情况和教育资源的实际承载能力不同,一直以来,具体入学年龄截止日期由各省具体规定。因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是依法重申现行制度和做法,教育部不会统一规定具体入学年龄截止日期。 据《人民日报》
追问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说了什么?
1.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2.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统筹确定。
3.要高度关注接受“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截至8月31日”的规定从何而来?
其实,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的有关规定,在《义务教育法》里早有规定。但具体到“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的说法,还是较为少见。先来梳理一下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施行,2015年修订):凡是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根据 《义务教育法》 制定,1992年实施):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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