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沂蒙晚报
2017-12-27 10:38:12
近段时间,临沂市民刘女士着急不已。2015年5月份,刘女士和王先生登记结婚,结婚后俩人在市区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王先生的名义进行了房屋登记。后来二人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并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了占有该房产,期间王先生与朋友崔先生私下商定,将房屋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崔先生,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崔先生承诺在刘女士和王先生两人离婚且财产分割完毕后,再将房屋无偿赠与王先生。得知情况后,刘女士气愤不已,她疑问,王先生和崔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观点: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案中,刘女士和王先生结婚后购得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王先生将房屋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崔先生,并约定王先生离婚后再将房屋无偿赠与王先生,是以恶意串通的形式转移财产,这样就损害了第三人刘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这种情况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沂蒙晚报记者 赵泽军 通讯员 李艾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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