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南商报
2018-11-09 09:41:11
用人单位强制调岗时,如果员工拒绝调岗,单位以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种行为是否合法?近日,王某因不同意调岗被临沭某化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临沂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该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赔偿金6万余元。
2011年3月,王某进入临沭县某化肥公司上班,2014年1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王某的具体工作岗位在土建项目组。2017年7月,该公司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调整内部岗位,决定将王某调整至车间投料工作岗位,王某因2012年在工作中左肱骨外壳劲粉碎性骨折致九级伤残,所以不同意到新岗位工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化肥公司没有安排王某回原岗位,王某也未到新的岗位报到上班,2017年9月,公司以旷工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商一致。本案中,该公司在无法定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未与王某协商,即将王某调整至车间投料工作岗位。在王某因工伤不同意调岗的情况下,公司未根据王某的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王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旷工,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化肥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赔偿金63554元。
记者 庞尊利 通讯员 禚骐诚 付晓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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