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沂蒙晚报
2018-01-02 10:19:01
近日,临沂市沂水县法院就一起遗产继承案件作出判决,宣告了这场“遗产争夺战”的终结。
据了解,夏某于上世纪70年代初与武某结婚,武某原有四个孩子。两人婚后,夏某一直未育,在抚养四个继子女的同时,收养了女儿武某娟。五个子女成年后,夏某与武某离婚,夏某分得一套房产。2014年2月,夏某与解某再婚,解某原有两个儿子,皆已成人。同年7月,夏某去世,留下该套房产,解某一直居住在内。养女武某娟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该房产。随后,夏某第一次婚姻中的4个继子女、第二次婚姻中丈夫解某及1个继子也纷纷参与到诉讼中来。
养女武某娟诉称,自己是夏某唯一的继承人,依法继承该房产。夏某第一次婚姻中的4个继子女武某萍等人则认为,自己父亲与继母夏某结婚后,一直共同生活,与夏某为继母女、继母子关系,并履行了赡养义务,请求依法继承、分割该房产。夏某第二任丈夫解某的小儿子解某朋表示,夏某与父亲结婚后,自己对夏某孝顺敬重,并以儿子的名义为夏某操办了丧事,应该作为继子女参与分配遗产。
夏某第二任丈夫解某诉称,自己是夏某的合法丈夫,理应继承夏某的房产。且夏某晚年生病住院一直都是自己和儿子照顾,武某娟未尽到赡养义务。至于武某萍等四人,对于辛辛苦苦拉扯他们长大的曾经的继母,不但未尽赡养义务,直到夏某去世,也没有前来吊唁。所以夏某的遗产不应当分给他们。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夏某将武某萍等4个继子女抚养长大,这只是构成了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认定武某萍等4人是否享有继承权,还应考虑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实际上,4人均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对被继承人夏某尽到了赡养义务,特别是在夏某与其生父离婚后,双方就断绝了往来,甚至4人未参加夏某的丧事。因此,法院对武某萍等4人要求以第一顺位继承遗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武某娟作为养女,成年之后未与夏某共同生活,尽到的抚养义务较少,因此对遗产应当少分。解某朋系被继承人夏某再婚后的成年继子女,与夏某未共同生活,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其要求以第一顺位继承遗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其提出的因安葬夏某支出的费用,合议庭认为可另行向夏某的遗产继承人主张。解某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到了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在生活各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对被继承人付出较多,因此对遗产应当多分。最终,法院判决解某对被继承遗产享有70%的继承权,武某娟享有30%继承权。
沂蒙晚报记者 张慧 通讯员 武传玲 陈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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