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临沂日报
2018-04-18 09:07:04
社会救助工作,是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以来,临沂市民政局全面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不断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创新探索,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抓手,推进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兜准兜牢民生保障底线,解群众之所困。
对此,市民政局局长孙百迎在2018年全市民政工作会议上表示,要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为重点,以抓好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公示为手段,进一步提升扶贫兜底保障能力,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
记者了解到,对一些社会救助政策很多群众还不是很熟悉。为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率,市民政局对群众关心关注的社会救助方面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1、低保是否有名额限制?
答:低保无名额限制,只要符合低保条件,都可按程序办理。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目前,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50—500元,其中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每人每月500元,九县及临港区、蒙山旅游区每人每月45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3700元。
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和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船舶;房屋、地产;债权;其他财产。
2、申请低保,申请人应当履行什么手续?
答: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填写《低保备案表》;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3、民主评议主要评议什么?民主评议不通过是否不能审批为低保对象?
答: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应组织村(居)民代表或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评议。民主评议不是民主评穷,评议结果也不能取代审核审批结果,民主评议通过与否不能代表审批结果。
对明显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中多数人反对,及其他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情况,乡镇、街道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严格执行按标施保政策,防止错保、漏保。必要时乡镇、街道可报告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入户调查并作出是否认定为低保对象的决定。
4、什么情形,不能纳入低保范围?
答: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不予受理低保申请:(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三)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六)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七)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八)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5、残疾人是否可直接纳入低保范围?
答: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但对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过办理流程的可将本人纳入低保范围。
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且符合低收入家庭(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的成年未婚(男22周岁,女20周岁)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范围。其中重度精神、智力的成年无业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消费性支出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经个人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根据统计公报: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5742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024元。
6、患大病是否可享受低保?
答:2015年,我市探索开展了支出型贫困家庭重病患者享受低保工作,2017年又进一步明确了保障范围及期限。
对家庭成员患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度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红斑狼疮、儿童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的家庭,在提出救助申请前一年的家庭总收入减去当年度自负医疗费用后,符合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支出型家庭,经办理程序可将患者本人纳入低保,保障期限一般为一年,保障期满后仍有困难的,经本人递交相关材料复核认定后可继续享受。
7、有多个子女是否就不能办理低保?
答:低保办理不以子女多少作为认定的标准,主要考虑子女的赡养能力,子女少,家庭经济状况好,具备赡养能力,父母也不能享受低保;相反,子女多,家庭经济状况不好,不具备赡养能力,父母符合低保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享受低保。
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遵照以下规定:一是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相关义务人应对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二是没有法律文书的,相关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相关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将其人均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8、享受孤儿待遇了,是否还可以办理低保?
答:对于分散供养的孤儿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纳入低保范围,但孤儿本人不再发放低保补助金。
9、优抚对象、建国前老党员是否可以办理低保?
答: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是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的,但不代表这两类群体就可以直接办理低保,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于实际生活水平高于低保标准,或家庭经济状况超出低保条件的不能办理低保。
10、什么是低保备案制度?
答:2014年,为切实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完善低保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关系保”“人情保”,根据上级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决定在全市建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原则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具备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近亲属不能享受低保,确因重病、重残等特殊情况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逐户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填写《低保备案表》(县区有其他规定的以县区出台的文件为准)。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11、低保多久办理一次?
答:低保按季度审批,每季度办理一次。
12、什么是低保的动态管理?
答:低保的认定标准是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所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发生变化时,低保也要随之进行调整,及时作出保障对象增加、减少或取消待遇和低保金的增加、减少或停发等审批决定。低保不是一成不变的,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在提出申请后要根据办理程序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也要及时取消低保待遇。
13、低保金如何发放?发放标准是多少?多久发放一次?
答:城市低保金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补差发放,即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每人发到手的低保金。
农村低保金通过财政惠民“一卡通”发放(农村信用社),至少分为五个档次。不是保障标准是多少就发多少低保金。
低保金目前大部分县区已实现按月发放,下步将全部实现按月发放。
14、低保被取消要履行什么程序?
答:根据政策规定,对于低保不予批准和停发低保金的,都要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
15、达到什么样的条件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原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待遇?
答: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财产状况规定的(同低保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条件),视为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60周岁以上或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条件的,应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16、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原农村五保)待遇是否可同时享受?
答: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保障的内容和发放的标准都不相同,根据困难群众的意愿,符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若选择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不能再享受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农村低保是按家庭收入核算的,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实行差额补助的制度。我市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分档补助,每个县区不低于五个档次,不是保障标准是多少就发多少低保金。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主要是对农村特困人员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从2017年10月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再区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统一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人每年3600元,部分自理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的基本生活标准部分发放给其个人,照料护理标准部分可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发放给 受委托的单位、个人或购买服务,用于向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或生病护理服务。
17、什么条件可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内容和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因患病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内容包括:
(一)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定额救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二)门诊救助:参保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因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重性精神病人药物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脑瘫、儿童智障、儿童孤独症等特殊病种,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减去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给予70%比例的门诊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与住院救助费用合并计算。
(三)住院救助:对参保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减去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进行住院救助,其中城乡低保对象给予70%比例的救助,特困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100%、100%、70%。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住院救助封顶线均为1万元;
(四)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
(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救助,扣除单位和社会捐赠后,对救助对象个人剩余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再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个自然年度,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个人自负合规费用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2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累计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1万元。
医疗救助办理流程。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县域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可“一站式”即时结算,个人支付自负部分出院即可;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到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域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符合医疗救助规定的,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提供医疗救助需要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最迟应于次年3月底以前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按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书面申请;(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凭证;(四)当年度医疗保险结算单、大病保险补偿费用单据及商业保险机构报销凭证;(五)单位或社会捐助情况;(六)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七)县区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18、什么情况下可申请临时救助,如何办理?
答: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因重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按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个人或家庭的经济状况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困难原因材料等县区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19、低保家庭高考新生教育救助一般救助多少钱?怎么办理?
答:低保家庭中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每人一次性救助4000元。考取师范、军校免交学费专业的学生不享受此项救助。
按个人申请、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受理并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申请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当地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入学后1个月内需将学校出具的收费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寄回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备案,领取救助金后不按时入学的,追回其已领取救助金。
临沂日报记者 张志强 通讯员 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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