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南商报
2018-01-19 13:53:01
“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也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月18日,临沂交警直属二大队副大队长庞尔谦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将借鉴外地经验,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
“此次修订《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多地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关判决,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超标车’的生产、销售。”庞尔谦说。
新标准全面提升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改为全文强制。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并对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进行了强制性规定。
“不少市民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仅行驶时速超过40公里,而且超重、超宽,这类车辆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关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难以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导致有的家庭因事故致贫、返贫。”庞尔谦说。
“此次除了更改国家强制标准,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依法判决车辆生产销售企业承担20%-25%的赔偿责任,为我们从源头治理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行为开阔了思路、提供了借鉴。”庞尔谦表示,临沂交警直属二大队近期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将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倒逼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交警直属二大队负责人详解电动车标准修改: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加重事故后果
记者: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吗?
临沂交警直属二大队副大队长庞尔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性能接近摩托车,实质上属于机动车。
生产销售企业将已经属于机动车的超标车辆包装成“非机动车”,并宣传无需取得机动车号牌、无需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可驾驶,混淆了车辆种类,误导了消费者,也扰乱了管理秩序,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也带来了法律责任风险。
记者: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有哪些危害?
临沂交警直属二大队副大队长庞尔谦:现行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超过20km/h,但目前实际使用中部分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超过40km/h;现行标准规定整车重量不超过40kg,但部分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超过70kg。这些产品性能上接近或达到电动轻便摩托车,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
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大多未经培训考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通安全意识普遍不高,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再加上超标电动自行车速度快、车身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带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重事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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