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沂蒙晚报
2017-11-02 10:17:11
近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两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两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
被告人刘某某因与他人存在民事纠纷,经申请人申请,2014年8月,兰山法院对其名下的一台工程车查封登记。案件经过审理,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刘某某应赔偿各项损失78811.9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兰山法院向刘某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刘某某故意隐匿法院已查封的车辆,拒不执行判决。2016年3月30日,兰山法院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其仍不交代车辆下落和支付赔偿金,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鉴于案发后刘某某支付了8万余元赔偿款,法院对其上述行为量刑6个月,因其还存在其他犯罪行为,最终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唐某某为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他人存在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审理,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该公司应赔偿他人货物损失265456元。债权人申请执行后,法院向该物流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既未履行付款义务,亦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查明有数百辆货车长期挂靠该公司进行营运,每辆车每年向公司缴纳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管理费。2015年公司盈利105400元,2016年盈利76600元。唐某某在其公司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触犯刑法。据此,案件承办人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检察机关公诉后,兰山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根据法律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今年以来,兰山法院执行局加大了对涉拒执犯罪的移送力度,要求全体执行干警熟练掌握拒执犯罪的构成要件,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收集被执行人拒执行为的信息和线索,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截至目前,共移送涉嫌拒执犯罪案件18件,已判决3件,其余15件正在公安机关侦查当中。
记者 张慧 通讯员 程玉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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