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沂蒙晚报
2018-02-02 09:51:02
“买了一双鞋,左右脚却大小不一,找到商家要求更换或退货时遭到拒绝。”1月31日,家住临沂罗庄的刘先生拨打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据刘先生介绍,2017年11月份,他和朋友一起在位于罗庄龙潭路上一家运动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两双新鞋。“因为是品牌专卖店,也没想过会有质量问题,当时也没有试穿,就拿着鞋子回去了。”刘先生说,此后他的那双鞋一直放家里没穿。前段时间,拿出来准备穿时,才发现鞋子的左右脚不一样,“我就去专卖店要求退换,但商家以打折商品为由拒不退货,也不调换。”
随后,记者根据刘先生提供的电话联系了该专卖店,并说明了情况。“鞋子左右脚大小有所偏差属于正常现象,这是打折商品,当时我们是明码标价亏本处理,而且消费者现场也试穿过,这一点顾客当时也是知情的。”对此,其销售员说。
该销售人员称,该款鞋子属当季新款,按正常市价不可能这么便宜,因为存在这种情况,所以店长特批五折优惠。“且店堂内明确张贴有‘打折商品不予退换’的告示,我们还有当时的出库和销售记录,因此我们没有错误。因为该顾客是老客户,后来过来反映时,我们经理就提出可以再送他些袜子、杯子之类的作为补偿,但顾客并没有接受。我们再跟客户沟通一下,看看如何处理,也欢迎消费者监督举证。”
若未告知商品瑕疵 消费者可退换鞋子
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记者咨询了市消费者协会,其工作人员称,根据消费者权益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因此本案中,如果商家在销售鞋子时并未告知消费者是质量瑕疵处理品,其店堂告示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内容,在三包期限内,消费者仍可以退换该鞋子。
记者 赵泽军 实习生 梁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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