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沂蒙晚报
2017-11-14 16:57:11
近段时间,临沂市民罗女士气愤不已。2016年10月份,罗女士将位于市区的一套房子租给了现在的租户。由于以前外租时,物业费都是由租户交纳,在签合同的时候,她就像往常一样,没在合同里面约定物业费由谁交付,两人也没有口头说明这个问题。前段时间,物业给她电话通知,她才知道欠了好久的物业费没有交。房子现在是租户在使用,小区的物业也是他在享受,难道不是理应由他交钱么?罗女士随即跟租户说让他交费,而租户却称房子是罗女士的,他只是租住,应该由罗女士交物业费。这让罗女士很气愤,她来电咨询,这种合同未约定物业费支付的,物业费应该谁承担?
律师说法
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就是说,承租人的义务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因而只具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来自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如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与出租方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并且物业管理公司也同意向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那么应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如果承租人到期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业主要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记者赵泽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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