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沂蒙晚报
2019-02-12 09:17:02
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伤后,该找谁赔偿?近日,临沂市沂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377988.10元。
王某是山东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于2014年6月6日到公司从事硫化机输送带工作,2016年2月22日,王某在工作时受伤。2017年2月28日,经王某申请,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因公司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2月7日,沂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山东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王某各项赔偿共计377988.10元。山东某橡胶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被告王某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二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用是由用人单位进行缴纳的,职工不需要缴纳,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缴纳、少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如果职工发生工伤或者出现职业病,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的标准来支付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王某要求山东某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77988.10元的仲裁申请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常常心存侥幸,为蝇头小利,欠缴、不缴工伤保险费,致使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难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既给职工造成困挠,也使用人单位自身承担了更大的风险责任。
记者 张慧 通讯员 武传玲 陈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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