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沂蒙晚报
2018-11-06 08:17:11
记者从临沂市民政局获悉,今后,社会力量可有偿参与社会救助服务,政府将出资聘请专业的社会力量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更高质量的救助服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日前,我市出台《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增加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作出部署,推动解决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薄弱等问题。《办法》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基本原则、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方式及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中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提供的一部分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按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资质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此外,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主要包括加强窗口建设、落实经办服务人员、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强人员培训等。
据悉,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主要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在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法人,也可作为承接主体。
《办法》规定,购买主体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确定承接主体,应以满足社会救助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得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根据要求,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
记者了解到,《办法》着眼解决当前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薄弱的突出问题,规定县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乡镇(街道)按照辖区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不少于3人,5万人以上的不少于5人的标准配备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按照照料护理人员与自理、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同时,在村居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每个村居配备1~2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主动发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及宣传引导等工作。
另据悉,还将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请事项。服务窗口要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实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一次办好”。11月底前,要在乡镇(街道)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开展小额临时救助工作。
记者 唐丽丽 通讯员 杨西高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9-8025117,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539-8025117,诚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