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9日讯 眼看春节临近,烟花爆竹已然成为了“热点”。然而,有些不法分子见有利可图,干起了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勾当。2月5日,临沂市河东公安分局再次处罚两名非法运输、储存、贩卖烟花爆竹行为人。
2月5日19时许,临沂市河东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协同相公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检查时,发现相公所辖区某村东北角一处民房内,有不明车辆驶入,且该车门窗紧闭,所有窗户均遮挡严密。巡逻民警随后对该民房进行外围侦查,后通过一窗户玻璃破损处发现室内存在大量烟花爆竹。随后,民警依法对该民房进行全面检查,现场发现各种烟花爆竹共计1240箱,违法行为人张某某迫于压力到案自首。
经查,相公某村民张某某,见春节期间烟花爆竹能够牟取利益,遂在相公辖区某村租用一民房,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以便春节期间出售获利。目前,张某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品,被行政拘留八日。
2月5日,河东公安分局郑旺派出所接到线索举报称有人在郑旺镇向阳村非法买卖烟花爆竹,接警后,郑旺派出所会同治安大队立刻赶往该村,将正在非法出售烟花爆竹的何某当场抓获。
经查,何某在没有取得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烟花爆竹4箱。目前,何某因非法售卖烟花爆竹被行政拘留5日。
民警提醒: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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