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沂蒙晚报
2017-12-16 17:32:12
12月11日,莒南县人民法院十字路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在法官的释法明理调解下达成了协议,约定了还款金额、期限及利息。
2016年10月10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10000元,又于2017年1月6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息按4分计算,被告用自己房产做抵押。2017年10月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5000元,只约定借期为一个月但未约定利息。现借款到期,被告拒不归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
被告应诉后对借款本金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按4分利率计算利息过高,原告则认为这是双方在借款时约定的利息。
借款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民事合同之一,但我国法律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经过法官长达2个小时的释法明理后,原、被告均同意对利息进行调整,原告与被告均同意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约定了还款期限。
通讯员邹旭 杨柳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9-8025117,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539-8025117,诚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