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沂蒙晚报
2019-04-19 20:22:04
儿子向父亲借钱买房子,这钱用不用还?近日,临沂兰山法院审理一起父亲起诉儿子还钱的案件。2016年1月儿子与儿媳登记结婚,两个月后,儿子为买房向老爸借款合计18.7万元。2018年,儿子将这些钱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向父亲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事实。由于儿子一直没有还钱,父亲因此将儿子告上法庭。
父亲在法庭上称,自己经济状况一般,借给儿子的18万余元中,一部分是自己向两个女儿和其他人借的钱,还有一部分是自己的积蓄,但把钱借给儿子时,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而儿子买的房子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这笔钱应该由儿子和儿媳共同偿还。
儿子则表示,借钱时父亲说了一声这钱借给他用,他还以为父亲是开玩笑,后来过节回家,父亲让他还钱,双方还为此发生过争吵,现在自己没钱还,也不想还,父亲只有自己一个儿子,这个钱迟早也是自己的,现在还给父亲,他没准还得借给别人。儿媳则认为,自己不知道这笔钱是借款,公公从来没找自己要过,她怀疑借条的真实性。
兰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儿子向父亲借款用于购房的事实,有借条为证,儿子也予以认可,对借款的事实应当予以确认。
法官在判决书中写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仍负有偿还义务。关于儿媳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认为,借款发生在儿子和儿媳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购买夫妻共同房产,系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记者 张慧 通讯员 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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