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沂蒙晚报
2018-03-01 13:55:03
近段时间,家住临沂市区的程先生着急不已。程先生和孙先生是多年好友,2017年3月份,经孙先生介绍,程先生认识了姜先生,并替孙先生写下欠条向姜先生借款20万元。“当时孙先生说他正在外地出差,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让我帮忙借款,称他已经联系好了,让我过去帮忙办个手续即可。”程先生告诉记者,由于借款的实际用款人不是他本人,借款后,他就将该笔资金打给了程先生,“当时说好的半年就归还,后来他却以各种理由推辞,现在人也不见了,现在对方让我归还借款,这种情况,作为名义借款人是否承担还款义务?”
律师说法:
对此,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名义借款人如果主张自己属于这种情况,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借款的,虽然名义借款人实际上并未使用借款,但根据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约定,贷款人仍可向名义借款人主张权利,名义借款人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实际用款人主张权利。”彭海称,其法理基础在于“合同相对性”,主要指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因此,即使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其仍然应根据合同相对性,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沂蒙晚报记者 赵泽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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