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沂蒙晚报
2017-03-24 11:05:03
为进一步改善城乡生态面貌、优化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绿色协调发展,近日,临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开展“森林乡镇、森林村庄”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确定自2017年起开展“森林乡镇、森林村庄”创建活动。
创建活动积极推动森林城市建设向城镇和乡村延伸,统筹兼顾林地、绿地、湿地生态建设,着力打造镇村“周边森林化、道路林荫化、庭院花果化、绿地景观化、农田林网化”的森林乡镇和森林村庄。各县区每年将20%的乡镇、村庄纳入创建范围,开展示范创建,每年命名市级森林乡镇20个、森林村庄200个。
《意见》确定了森林乡镇和森林村庄的三种建设类型。生态旅游型,以促进镇村绿色发展和森林生态休闲旅游为目标,依托具有较高开发利用价值的生态旅游资源,通过提高旅游场所建设水平、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增添生态文化魅力等手段,建设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优良生态景观和市场吸引力的生态旅游型森林镇村。休闲宜居型,以满足居民休闲需求、健身锻炼、文化娱乐等为目标,依托区域内的森林绿地,通过增加休闲游憩绿地、改善街道绿化、整治生态环境等手段,建设人居生态环境绿色清新舒适的休闲宜居型森林镇村。林业产业型,以发展林业产业和壮大镇村经济为目标,依托当地的林业资源优势,通过发展经济林、丰产林、林下经济、森林旅游和林产品加工等手段,建设具有沂蒙特色的林业产业型森林镇村。
每年10月底前,乡镇政府在对照标准自查各项指标值达标后,填写《临沂市森林乡镇申报表》和《临沂市森林村庄申报表》,逐级向县(区)政府、市绿化委员办公室申报。对申报创建的“森林乡镇、森林村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综合评选出森林乡镇20个、森林村庄200个,由市委、市政府授予“临沂市森林乡镇”和“临沂市森林村庄”称号。对“森林乡镇、森林村庄”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查一次。合格的,保留“森林乡镇”和“森林村庄”称号;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在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森林镇村标准的,取消其称号。
记者王泓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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