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沂蒙晚报
2018-07-27 09:42:07
“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没想到交了首付后对方却不见了,而中介也一拖再拖。”25日,家住临沂市区的孙先生拨打热线,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据孙先生介绍,5月的一天,他通过市区一中介,看中了市区工业大道附近小区罗先生的一套房子。“当时对方提出若当天就定下可以优惠1万元,我便应卖方的要求,在看房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定金2万元。”孙先生说,后来双方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由某中介公司居间介绍成交,成交价为42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半个月内双方付清钱款,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孙先生告诉沂蒙晚报记者,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他还和卖方罗先生及中介签订了《居间成交确认书》,确定了其向中介支付16000元的居间报酬。孙先生说,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从此以后卖方却失去了联系,既未按照约定日期办理网签手续,也未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后来我通过各方了解才知道,该套房屋在今年4月份就已被被法院采取保全,房产交易手续已予冻结,根本不能办理交易。而中介也以卖方找不到为借口,要求停止交易,还以未收定金及居间费为借口,不予赔偿。”
□律师说法
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称,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本案中,如果中介公司未能采取审慎态度,没有核实出售房产相关信息,或者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情况,中介对此案结果的发生就存在重大过错,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不仅无权要求给付居间报酬,亦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沂蒙晚报记者 赵泽军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9-8025117,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539-8025117,诚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