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沂蒙晚报
2017-08-01 16:11:08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5年8月,肖先生与其妻子张女士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孩子归张女士抚养,肖先生自愿将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中属自己的一份无偿赠与给张女士。此后,肖先生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内。2017年5月,张女士以肖先生居住的房屋为自己所有为由将肖先生赶走,并更换了门钥匙,肖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张女士来电咨询,这种情况房屋赠与协议是否生效?
律师说法: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肖先生与张女士对赠与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肖先生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赠与合同已依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意而成立,这一要件是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被确认为诺成合同为前提的必然要求;第二,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即对不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办理移转登记,在不动产业已交付,但未办理移转登记的情形,由于赠与物权尚未移转,赠与人仍可撤销;第三,必须是非经公证的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此,只要符合条件,肖先生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
记者 赵泽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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