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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谎报将承担刑事责任!临沂加强疫情重点地区来临人员排查随访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1-08-05 17:34:08

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5日讯 当前,德尔塔变异毒株引发的新一轮疫情来势凶猛,全国疫情重点地区已升至26个,山东省烟台市已出现本土病例,疫情形势复杂严峻。8月5日,记者从临沂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了解到,根据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从严从速做好疫情重点地区来临沂人员排查管理,严防脱管漏管。

请符合以下情况的个人立即向所在社区报备,并按照规定做好相关疫情防控工作:

1、14天内来自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区的入临返临人员

2、14天内来自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的其他低风险人员入临返临人员;

3、14天内来自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省的其他低风险地区人员;对于不主动申报、故意隐瞒信息或拒绝接受隔离医学观察的有关人员,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不主动申报、故意隐瞒信息或拒绝接受隔离医学观察,造成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如下: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规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传染病防治法》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65条-77条有明确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政府相关其他部门以及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等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亦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形;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闪电新闻记者 李春晓  临沂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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