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沂蒙晚报
2018-04-03 09:53:04
2017年10月,时年7岁的王某在上体育课前的课间休息时,与同学一起玩操场上的体育器械不慎摔伤,造成面部及腿部多处受伤,并花去医疗费数万元。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来,家长与学校交涉无果,向临沂市临沭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中,学校辩称王某受伤时并非上课时间,且学校对体育器械尽到了正常的维修义务,体育器械不存在故障,符合正常使用的要求,学校已尽到了管理义务,王某受伤是因为自身不小心导致的,不属于校方责任。
经过调查,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在课间休息时间攀爬体育器械时受伤,是否属于校方责任。
本案中,王某是在课间休息的时候自行玩耍受伤,但其到操场上的行为是为了准备上体育课,在体育课开始前,孩子约伴一起玩耍体育器械。王某的认知能力、危险的意识和预警能力有限,因此对攀爬使用体育器械带来的危险性也不能有效认识,也无法让他们准确地掌握体育器械的使用方法及避免危险所采取补救措施。同时王某即使在课间休息的行为也是在学校的管理之下,何况是进行体育活动这种本身就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活动,学校更应尽到管理、教育之责。
因此,法院认为,无论学校是否对体育器械进行了正常的维护,无论学生受伤是否在上课时间,均不是学校免责的理由,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本案中,受伤时王某不满8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法律提供特殊保护,即使该年龄段的孩子过于调皮,学校作为管理、教育机构,就应对儿童提供高度的关注和管理保护义务,如学校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管理和教育过错,那么就推定学校承担责任,即民法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沂蒙晚报记者 张慧 通讯员 王晓 高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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