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南商报
2017-05-09 10:37:05
3月3日,临沂市民小孟和朋友骑电动车出门不小心遭遇了一场交通事故,在事故中他和朋友都受伤住了院。由于机动车车主购买了第三方责任险,小孟就自行垫付了医药费。不巧的是,小孟把住院原发票给弄丢了。现在保险公司以小孟无法提供发票原件为由拒绝赔付。
遭遇车祸却不小心弄丢住院发票
3月3日,小孟骑电动车带着朋友吃午饭,在经过河东区妇幼保健院附近的路口时,一辆福特轿车抢着黄色信号灯加速过马路,将小孟和他的朋友撞倒了,俩人都受了伤被送去了河东区人民医院。
在这次事故中,小孟受伤较为严重,下巴缝了5针,嘴唇缝了4针,他的朋友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俩人住院7天,连带着受损的电动车,一共花费了1万多元,这些钱是小孟先行垫付的。
小孟说:“因为福特车车主购买了第三方责任险,所以这起事故他走了保险理赔程序,我想反正能理赔,就自己先垫付了医药费。”
出院后,小孟打车回家,不巧的是包落在出租车上,包内有小孟出院时开具的住院费用发票,之后小孟想办法寻找到出租车司机,但是司机表示没有发现车内有小孟的包。另他没想到的是就是这张发票的丢失给保险理赔带来了诸多麻烦。
之后,小孟和福特车主一起来到位于环球国际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保险赔偿,但是工作人员却告知因为小孟丢失了住院费用发票,所以不能给办理。
小孟一听很着急,原件是肯定找不回来了,他赶紧去河东区人民医院开具了单据丢失证明和住院发票复印件。当他再次来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只能是发票原件,复印件和证明不能做为理赔依据。
福特车主艾先生说:“当初买第三者责任险就是为了避免出现意外,现在出了意外该是理赔的时候了,因为一张发票赔不了,我跟伤者之间的纠纷就解决不了。”
保险公司:丢失原件不能百分百报销
5日,记者致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客服热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理赔应当以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费用票据为主。当记者提出原单据丢失,是否有其他措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工作人员说具体以当地分公司的说法为准。
记者又联系到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理赔部的工作人员,一位张姓负责人说:“不管是理赔还是到法院起诉,他都要提供医药费发票原件。”
张经理说:“之前遇到过一个原票据丢失的情况,是临沂的车在江苏邳州出了交通事故,为了避免伤者会利用票据重复报销,我们去当地医院进行了核实,确认伤者没有报销新农合和合作医疗,但是我们无法排除他是否报销了个人意外险,这个也是无法查询的。最后,保险公司跟伤者双方沟通后,保险公司按照50%承担赔偿。”
“孟先生这种情况,我们工作人员需要到他住院的医保处进行核实。具体怎么处理的话,我们需要上报到省公司之后才能给他答复。”张经理同时也强调了,“根据以往处理的经验来看,丢失原票据,是肯定不能百分百报销。”
7日,记者又再次联系到小孟,小孟说:“保险公司的人告诉我只能报销我朋友的住院费用,大概有四五千元左右,而我的则不能报销。”
律师
保险公司拒绝全赔缺少法律依据
山东登高律师事务所陈少军律师认为,福特车主艾先生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内发生投保人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市民小孟受伤,为此住院治疗形成了一定的医疗费用。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此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只要达到证明保险事故真实发生及发生后损失的客观存在即可。现在,小孟的住院发票原件丢失,只能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复印件及发票丢失证明。目前,保险公司以小孟提供的发票不是原件为由拒绝全部赔偿,缺少法律依据。
且各级保险公司对记者采访的解释中,也没有提供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支持。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是否存在重复报销的质疑,其有义务进行查证核实,否则,该质疑同样也不是拒绝赔偿的合法理由。如果保险公司迟迟不能完成赔付保险金,艾先生或小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鲁南商报记者 王超 李诗源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9-8025117,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539-8025117,诚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