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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罚款!

来源:琅琊新闻网

作者:

2022-03-03 18:23:03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罚款!

在新东关社区,市城管局志愿者为居民发放家庭用生活垃圾分类桶。 摄影 通讯员 朱孔杰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向市民宣传普及《条例》的内容和有关知识。 摄影 通讯员 李慧慧 吴春彦

3月1日,《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与运输、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及监督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对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活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对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

同时,《条例》对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减量举措进行了明确,重点规定了减少包装物使用、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反对餐饮浪费、绿色办公和净菜上市等减量措施。餐饮、娱乐、旅游、住宿等行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提示用餐人员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关于分类投放措施,《条例》参照国家最新标准,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明确了单位、家庭和个人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义务,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公共场所管理人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突出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作用,完善了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共同参与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机制。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

  ◎相关链接

  我市开展垃圾分类政策宣传“敲门行动”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出台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为保障《条例》顺利施行,我市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垃圾分类政策宣传活动。

为引领广大居民群众积极参与垃圾分类,主动养成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习惯,同时推动《条例》的贯彻和落实,2月28日下午,市城管局市政管理科、环卫园林管理科、督导考核科、政策法规科等科室工作人员走进新东关社区,深入开展“宣传贯彻《条例》 推行垃圾分类”主题活动。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与社区“两委”班子举行了座谈会,就如何落实《条例》建言献策。会后,工作人员们又来到新东关C区,现场向居民讲解垃圾分类政策法规,演示垃圾分类及投放,并发放家庭用生活垃圾分类桶。

3月份是全省《条例》集中宣传月。3月1日上午,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莒南县城文化广场、五洲广场同步开启《条例》宣传活动,现场向市民宣传普及《条例》的内容和有关知识。

记者获悉,在《条例》集中宣传月,我市各县区(开发区)将结合本地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实际,形式多样地宣传普及《条例》的内容和有关知识,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舆论环境。同时,各县区(开发区)将把垃圾分类作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重点,着力强化源头分类,按照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落实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及其职责,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维护,不断改善投放环境。

下一步,各县区(开发区)将积极推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依法引导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加快建设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建立健全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网络,合理确定分类运输站点、频次、时间和线路,配足、配齐分类运输车辆。加强生活垃圾清运单位与物业单位之间的有序衔接,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垃圾分类”的要求,组织动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做好本系统、本行业垃圾分类工作的方案编制、标准制定、监督检查等工作,推动各行业领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到位。

记者 褚菲菲

[责任编辑:杨凡、李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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