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沂蒙晚报
2017-10-26 10:55:10
近段时间,临沂市民刘女士气愤不已。2016年10月份,刘女士与罗先生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刘女士租赁罗先生的两间门面房,期限2年。2017年9月份,刘女士突然接到罗先生通知,称他要自己经营,要求终止与其之间的租赁合同。后来在罗先生多次要求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刘女士最终同意终止与罗先生的租赁合同,但是,由于当时就违约责任问题,租赁合同未约定,刘女士来电咨询,这种签订合同后又违约要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如果刘女士与罗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是2年,在合同履行未到期的情况下,罗先生无故终止合同,虽与刘女士进行了协商,但是,罗先生仍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对违约责任虽没有约定,但是罗先生仍应当赔偿刘女士因租赁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
记者 赵泽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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