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沂蒙晚报
2019-01-30 23:17:01
在饭店用餐时,装有1000多元现金的钱包被人顺手盗走,这让市民曹先生闹心不已。“这与饭店未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有很大关系,协商如何处理,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太气人了。”27日,家住临沂沂南的曹先生拨打热线反映。
据曹先生介绍,27日晚7时许,他和朋友在位于县城历山路上的一家饭店就餐。“当时饭店人比较多,服务员将我们安排在饭店大堂中间,因为有5人,便在过道加了一把椅子。”曹先生说,他本人选择了过道上的椅子,用餐时将上衣脱下来放在了椅子靠背上,用餐完毕准备结账时,突然发现上衣兜内的钱包不见了,“钱包中除了1000多元的现金,还有各种证件和银行卡等物品。”
曹先生告诉沂蒙晚报记者,在告知工作人员后,饭店调取了店内监控。“监控录像显示,钱包是一位穿黑色上衣的青年男子顺手盗走的,当时该小伙假装打电话,拿走后大模大样走出了饭店。”曹先生告诉记者,当时饭店工作人员安排其坐在过道的椅子上,却未提示保管好贵重物品。发生该事情后,他遂要求饭店给个说法,没想到却遭到拒绝,“多次沟通,他们却说已在饭店醒目位置贴出‘请顾客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谨防小偷’告示,已尽到了提醒责任,无需赔偿。”
随后,记者根据曹先生提供的电话联系了该饭店,其前台工作人员称,饭店属于公共场所,没有防盗抓小偷的责任。“我们积极配合,包括调取监控,已经做了分内的事,没有赔偿的义务。”对此,其工作人员说。
律师说法
对此,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表示,在本案中,饭店虽已张贴了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财物,已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未能提供贵重物品储存或其他有效的保安服务,以防止顾客财物被盗,其在保障顾客财产安全方面,还存在服务瑕疵,未完全尽到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财产权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消费者对自己的财物照看不周,保管不善,亦有部分责任。
记者 赵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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