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沂蒙晚报
2018-11-23 09:05:11
由于拖欠900余元物业费,韩女士被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临沂兰山法院送达干警小于先是通过电话联系到韩女士,表示要送达应诉材料。韩女士以人在外地为由,让送达干警联系其父亲韩某某,并声明欠物业费的房子是在韩某某名下。送达干警电话联系到了韩某某,他同意来领取送达材料,但始终没有行动。直到近日,韩某某给送达干警小于打来的一个电话,让谁都始料未及。
电话中,韩某某言语嚣张、态度蛮横,对法院送达干警更是进行诋毁、辱骂,气焰十分嚣张,法院干警小于向他耐心说明,但他仍不知悔改,恶语愈发不堪入耳,造成恶劣影响。整个通话全程录音。
韩某某辱骂法院送达干警,阻碍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严重妨害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兰山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作出拘留15日、罚款3万元的处罚。直到将其送至拘留所时,韩某某方如梦初醒,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向法院工作人员道歉,表示悔不当初。
“若是在生活中,我遇到这种谩骂侮辱我的人,骂回去甚至打回去都是有可能的。”送达干警小于说,但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他必须克制,不能因为他的一句话,一个拳头,就破坏了法院形象,换来群众对法律工作的不支持,不信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关押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污蔑、殴打、打击报复的。
“法院干警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人民群众的守护者,辱骂执行职务的干警,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必受严惩。存疑请以正当方式提出,出言需谨慎,三思而后行。”兰山法院法官石小梅坚定地说。
记者 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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