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沂蒙晚报
2017-10-12 17:06:10
2017年3月,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临沂李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与出卖人孙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当日,李先生便付给孙先生购房款10万元。后由于迟迟等不到孙先生和中介公司的消息,经了解才得知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不能正常办理过户手续。李先生咨询,这种情况该房的买卖还是否成立?
律师观点:
律师姜涛: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根据规定,出卖人擅自将已被国家机关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房屋转让给他人的,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李先生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也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与卖方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
记者 赵泽军 通讯员 李艾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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