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沂蒙晚报
2017-10-30 12:24:10
近日,临沂费县卫计局接到该县检察院的监察意见书数份,内容为委托某检测公司抽检驻城区几家医疗机构污水,检测结果为不同程度的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附检测报告。意见书认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医疗机构的监管部门,对辖区医疗机构负有管理责任,要求费县卫计局做出处理结果并停止污水的未达标排放行为。
费县卫计局根据意见书要求,及时召开了相关单位负责人会议,反馈了上述情况,并责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随后,执法人员分别对相关单位进行了进一步取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已进行消毒,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依法对几家相关医疗机构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相关医疗机构均未提出异议,截至发稿前,均履行了行政处罚,同时积极整改且采样检测合格。
记者 李依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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