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琅琊新闻网
2020-09-09 16:11:09
近日,临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89433元。
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兰山区某木业板材厂,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该企业的名义为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张,金额8321221.3元,税额1414607.7元,价税合计9735829元。
合议庭综合考虑了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等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公诉机关基于中央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总体要求,从保居民就业、保市场主体的角度提出的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临报融媒记者 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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