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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上翻地被以非法采砂处罚?莒南河砂办:违法证据确凿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19-04-19 12:59:04

齐鲁网4月19日讯 近日,临沂市莒南县文疃镇的左先生向记者反映,自己用租借的挖掘机在承包土地上翻地准备以后栽种板栗树苗时,被当地县河道采砂联合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以非法采为由扣押车辆,期间多次前往处理,部门拖着不给解决。为了要回车辆,还被迫抄写保证书,承认自己有非法采砂的行为。

17日,记者针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实采访,莒南县河砂办也对此回应称,当事人反映情况不实,根据现场勘察以及视频取证,当事人明显不是翻地,是在非法采砂。

当事人反映租用机械在承包地翻地 被河砂办认定非法采砂

左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在莒南县文疃镇左家沟村承包了3亩河滩地,由于土壤20公分以下就是砂,肥料很容易流失,因此,他计划用挖掘机翻地,将砂与土混合。在今年3月3日,他租用了一辆挖掘机准备翻地。左先生告诉记者,第二天翻地时,镇上国土所以及综合执法大队曾来过现场,未见自己有偷砂行为便离开了。下午河砂办来到现场后却将挖掘机扣押。

左先生告诉记者,河砂办执法人员在将车辆扣押后曾让自己周四(3月7日)到河砂办接受处理。自己周四赶过去后却被告知现在处理的是年初的查处的,自己需要等通知再来处理。左先生告诉记者,自己租借的挖掘机是一天2000元,车辆一天要不回来就得得多交2000元租金,自己在第二天又赶到河砂办,工作人员告知集中处理时间为每周周四,其它时间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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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左先生提供的单据,河砂办放车通知单签字时间是3月28日,此时与左先生的车被扣时间已是相隔24天。左先生告诉记者,河砂办给出的处理方式也让人质疑。“当时说罚款1万元,我说没这么多钱,后来说交5000。”根据左先生提供的凭证,左先生缴纳了5000元的罚款,罚款的收款人账户是莒南县财政局非税收人过渡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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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先生告诉记者,在办理手续期间,工作人员还要求其写保证书,并递给左先生一份“模板”。左先生告诉记者,模板上的意思就是承认自己有非法采砂的行为,自己也因此拒绝抄写保证书,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不照着抄写,就无法放车。左先生说无奈之下就照抄了一份,但是在后面加了不自愿三个字。根据左先生提供的保证书的照片,在签字日期后面,有三个字字迹潦草,但是能辨认出第一是“不”字。拿到放车条,左先生去领车时又被告知需要交拖车费和停车费,一共3800元。左先生告诉记者,还车时向车主支付了25天的租赁费,共计5万元。左先生告诉记者,如果自己真有偷砂,会配合接受处理,可是自己只是翻地却因此被罚,自己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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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河砂办:未经批准 挖砂就已违反管理条例 

事情是否真如左先生所言的只是翻地不是采砂呢?执法部门对此又会有什么不同的回应呢?4月17日,记者联系到莒南县河道采砂联合管理办公室主任孙敏,孙敏告诉记者,当事人反映情况不实,事发当天是接到举报,执法人员到场后,根据现场勘察,认定当事人明显不是在翻地,是在非法采砂,随后向记者出示了当天的执法视频以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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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砂办提供的现场取证照片

孙敏告诉记者,经现场勘察确认,当事人左先生是未经许可,在没有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在河滩地里面取土挖砂。“他挖的是河砂,未经批准,挖砂是违反管理条例的。”孙敏强调,根据《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在河道内取土、挖砂、淘金都算是河道采砂,挖砂的行为就已经是违反了管理条例。

如何鉴定当事人是翻地还是采砂这一行为?孙敏告诉记者,当时是接到举报后,县河砂办安排工作人员赶往现场调查落实,根据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当事人挖砂深度在1米左右,并堆出了砂堆,砂堆约有600立方米,作业面约1亩,明显与当事人强调的土地深翻事实不符。孙敏告诉记者,以前也多次遇到过村民翻地的情况,并没有处罚,但是当事人左先生的行为明显不是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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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砂办提供的执法仪视频的截图

对于当事人反映的罚款从1万降到5000元,处罚依据是什么?河砂办孙敏答复,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被举报人非法挖取600方左右的黄砂,市场价格约为72000元,按照规定可以处以两倍的罚款。孙敏表示,没有对被举报人说过1万罚款,根据规定可以处以5到10万元罚款,但是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对所挖的地方进行回填,河砂资源损失轻微。在调查过程中该当事人能够配合,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态度诚恳,并保证不再犯类似错误。经县河砂办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该当事人口头警告,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孙敏强调,罚款是不收现金,罚款是需要被处罚当事人到政务大厅缴纳到财政局的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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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砂办提供的执法仪视频的截图

现场的砂堆算不算是违法行为呢?孙敏告诉记者,现场挖的很是触目惊心,根据现场勘查情况,执法人员才认定当事人不是在翻地,是在非法采砂,如果不是执法人员及时查处,沙堆就会往外运输,因此就按照市场价格对砂堆进行估价。

对于为何耗费25天才给当事人处理?孙敏告诉记者,当事人的确多次来过县河砂办,但是因为当事人拒不承认非法采砂,也不出示证据,因此问题无法得到及时处理,直到后期,当事人认识到问题后,并配合县河砂办工作人员做了调查笔录,问题才得到处理。

针对当事人反映不照着模板抄写保证书就不能要回车辆的说法,孙敏回应称,当事人反映不属实。河砂办的办事程序是缴纳罚款后由本人书写保证书,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档案材料由县河砂办录入电脑存档,以便对多次被处理的“惯犯”加重处罚。

孙敏还告诉记者,举报人举报该当事人之前有偷砂行为,但由于无查处记录,所以无法认定。

事发当天 曾有多支执法队伍接到举报到场检查

为了核实当事人反映的情况,记者也联系了事发当天曾到现场的镇国土所以及综合执法大队。在莒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秘科,一位赵姓工作人员跟文疃镇国土所核实情况后,给记者答复,当天国土所是接到举报,到现场发现有人挖砂,口头制止后,因为无权限,也无法鉴定其行为,随后将线索移交给镇综合执法大队。

文疃镇综合执法大队小组长滕胜利则告诉记者,当天接到国土所通知后,执法队赶到现场发现,确实有挖掘机在作业,有取砂的痕迹。经询问,现场当事人称是在改良土地,整地。滕胜利表示,由于现场未见运输车辆,根据执法权限,无法界定当事人是不是偷砂,因此综合执法队警告当事人翻地可以但是不能往外运砂后便离开。

市水利局:治砂权限已下放县区 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月18日,记者联系到临沂市水利局工管站,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现在治砂的相关管理权限都已经下放到县区,当事人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其他执法处罚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其它科室。随后记者又联系到临沂市水利局水政支队,一位范副支队长告诉记者,未经许可,现场采砂多少就可以认为为危害社会和公共利益多少,这是在盗取矿产资源,相关执法部门可以根据现场砂堆的大小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杨凡、梁延菊、李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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