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沂蒙晚报
2018-10-23 09:56:10
“住了6年了,现在才知道房子面积比购房合同少了8个多平方米,太气人了。”10月22日,家住临沂沂水的张先生拨打晚报热线8966111反映,住了6年的商品房“缩水”严重,少了8个多平方米,而购房款、物业费等都是按合同面积交的钱。
据张先生介绍,2009年,他在位于沂水县城长安南路一小区买了一套住宅,在与开发商签的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面积是106.47平方米。“房子是期房,当时买得比较早,房价是2400元每平方米。”张先生说,2011年年底,小区交房后,他就搬迁入住。“合同约定面积误差在3%以内,据实结算房款,超过3%,买受人有权退房,不退房者超出部分由出卖人双倍返还,而且还约定90日内办理房产证。但由于房产证一直没有办理,也没有人告知,我们也不清楚,购房款、物业费等都是按合同面积交的。”
张先生告诉沂蒙晚报记者,近段时间,小区开始办理房产证,“我去房管部门打听,无意中发现我们家买的房子实际测量面积只有97.77平方米,比合同少了8个多平方米。不只我们家,不少业主反映购买的商品房都有不同程度缩水。”张先生气愤地说,按106.47平方米交的钱,实际只有97.77平方米,“但却被告知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多退少补,而且是按照以前购买时的房价。我们都是贷款买的房子,现在过去这么长时间了,应该如何维权?”
律师说法
对此,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此外,购房之初由开发商代收的房屋契税、物业维修基金等,可向有关部门要求退回多交费用,多交的物业费也可要求退回。
沂蒙晚报记者 赵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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