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沂蒙晚报
2018-08-18 13:36:08
日前,临沂市组织收听收看国务院安委会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认真贯彻《规定》制度,落实地方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据了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首次出台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的党内法规,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重大的制度性安排。
据了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明确了五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不同职责,其中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将接受五种形式的考核考察,并作为履职评定、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明确履职不到位、阻挠干涉监管执法或事故调查处理等五种情形将受到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规定》还制定了从轻追责、免责和表彰奖励的条件等。
对此,我市要求各级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考察。制定巡查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将巡查结果作为对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建立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启动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和通报。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纳入到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相关考核,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党委组织部门在考查干部拟任人选时,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干部奖励人选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等。并通过运用《规定》激励约束机制,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全力以赴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水平,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解读
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党内法规明确:
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
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比较稳定,但安全生产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意识直接影响一个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是否稳定,对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我国首部安全生产领域党内法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明确界定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的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通过6章29条规定,准确抓住“关键少数”,压实领导责任,推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明确五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不同职责
《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其中,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同时,《规定》首次提出,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党政领导班子中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加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直接监管工作的领导,履行好统筹协调责任,要抓组织落实、抓统筹协调、抓风险管控和依法处理、抓应急和事故处理、抓基础保障,党政领导班子中其他领导干部则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支持保障责任和领导责任。要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要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与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
《规定》制定了“三项制度”,实行“三个纳入”,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
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在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同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另外,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制定从轻追责、免责和表彰奖励条件
《规定》注重表彰激励,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增强安全意识,推动履职,将会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同时,正面的激励还能够强化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
《规定》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两种奖励方式,包括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在责任追究方面,实行五种问责,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其中,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等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并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而且,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另外,对于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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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管人员
挂职锻炼工作启动
15日,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挂职锻炼工作正式启动,首批12名在全市各县区抽调的安全监管人员,将分赴在安全管理方面有比较系统管理经验的5家化工骨干企业,进行为期三个月的挂职锻炼。
据了解,为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专业能力,充实专业监管力量,提升专业化水平,有效缓解安全监管队伍专业能力专业化程度不高、能力素质不强的问题,按照《临沂市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十条规定》要求,市安监局等部门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工作,积极建立挂职交流制度。并通过挂职锻炼,让危化品监管队伍人员掌握化工知识,熟知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特点规律,通过实践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成为危化监管领域真正的明白人。同时,加大对危化品监管队伍人员的培养,让挂职干部得到全面培养锻炼,更多地熟悉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增强业务技能和监管水平,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升提供人才支撑。
目前,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中只有少部分专门对口或有化工背景,大部分缺乏专业监管能力。安监干部到企业挂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后,要严格要求自己,迅速转变角色,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要做到真挂实学;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要尽快熟悉挂职企业基本情况,学习企业安全管理知识,努力钻研任职岗位职责,学习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律和特点;要结合企业挂职认真思考作为安全监管人员如何开展安全监管工作,如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如何确保政府监管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机结合,层层压实责任,做到安全监管无死角,如何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同时,挂职人员要将自己作为企业的一名普通员工,同企业职工一样,同吃、同住、同劳动,坚绝杜绝搞特殊化。挂职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公职人员各项管理规定要求,如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将严肃处理。另外,挂职企业要安排挂职人员参与企业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安排专门人员向挂职人员介绍企业基本情况,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工艺,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开展的相关工作等情况,以便让挂职人员尽快熟悉挂职企业情况,尽快适应岗位、融入管理,同时要使用好挂职人员,真正让他们参与管理、学会管理,真正达到培养锻炼的目的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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