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沂蒙晚报
2018-05-14 12:10:05
为全面落实全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任务,严肃工作纪律,5月12日,临沂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推进会议召开,对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并下发了《临沂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问责办法》。
据悉,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各级干部、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违反相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办法,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人员实施约谈或诫勉、予以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移送有权部门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问责涉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问责部门将其违法情况抄告该代表的本级人大组织或该委员所在的政协组织,建议按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问责涉及驻临沂的省级以上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按照管理权限移送有权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惩戒措施堪称“史上最严”14部门(公司)联合惩治违建
5月12日,在全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推进会议,临沂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了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联合惩戒措施的通知,其中,14部门(公司)联合下发了相关惩戒措施,堪称“史上最严厉”惩戒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将冻结存在违建的不动产登记
对土地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如存在涉及违法违章建设的情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办理登记:对已取得首次登记的土地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动产,存在违法违章建设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对存在违法违章建设的不动产录入权利限制提示信息,产权人拟对该不动产申请抵押、转移登记时,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吊销参与非法建设企业的资质证书
对参与违法建设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加大抽查频率、频次。取消公司、法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本年度的各类评优的资格,依法进行处理并进行诚信扣分和公示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进行处罚,对多次参与法建设的企业列入失信企业进行信用惩戒。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斟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主体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并进行诚信扣分和公示曝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市规划局:对于违法建设当事人开发项目不予办理任何规划手续
在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法建设行为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速法建设当事人的开发项目不予办理任何规划手续。对于城乡乡规划编制单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在违法建设行为消除前,暂停受理其资质变更、换证、年检的申请。
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暂缓违建房屋交易
对于已办理所有权权属登记手续,但存在违规翻建、改建、扩建情形的房屋,在经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当事人未按照“拆违拆临”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将其房屋列入暂缓交易范围。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将在违建当事人申请列入暂缓交易范围房屋的转让(买卖、赠与、互换、租赁等)、抵押等交易时,予以暂缓办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违建主体
严格注册登记审批,从严加强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审核把关,市场主体不得将违法违章建筑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对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违章建筑,已经登记注册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督促其变更住所或注销登记。
依法取消城市违法建设企业及个人(含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文明诚信平安市场(商场)”等申报及评先评优资格。
严格市场准入资格审查。企业因城市违法建设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对此负有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违建主体将纳入信用系统“黑名单”
对于限期不予拆除的违法建筑、违法违规的户外广告以及临时建筑,有关违法建设行为主体将被及时纳入临沂市社会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名单”。与驻临金融机构建立“拆违拆临”违法建设行为主体信息共享制度,协调驻临金融机构对于“拆违拆临”中不予配合的违法建设行为主体,在今后的货款申请、信用卡办理及其他业务等方面实施限制措施。
加强与规划局、国土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等单位(部门)的配合协调,积极采取联动措施,对于“拆违拆临”违法建设行为主体的银行贷款,协调驻临金融机构可采取要求违法建设行为主体提前还贷等措施。
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对违建责任人采取停限电措施
对存在违法建设的业主(经营户),国网临沂供电公司接到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书面停限电通知文书后,积极参与主管部门所牵头的联合执法行动,与作出停限电通知的政府主管部门明确停限电的用户、时间、范围,配合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措施。
限制用电后,业主(经营户)如果私自对供(配)电系统进行拆卸、改装,私自将供电线路接入限制使用的供(配)电系统,电力部门将按照《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终止供电并收取违约使用电费。
蓝天热力、新城热力:对违建责任人停止供暖
对于经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违法建设责任人,在违法建设未恢复原状前,热力公司将据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名单,对存在违法建设的用户关闭用户供暖设施的入户阀门并上锁,不定期进行巡视,在违法建设未按规定整改前杜绝其用热。
奥德燃气、中裕燃气:对违法建筑责任人停止燃气供应
对于经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在违法建设未拆除完毕前,燃气公司将停止违法建筑责任人的天然气供应;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的燃气管道设施改造费用,由违法建筑责任人自行承担;在违法建筑情形消除后,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解除限制措施。
实康水务有限公司、钦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对违法建设当事人供水进行限制
对于经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在违法建设未拆除完毕前,自来水公司将停止办理违法建设当事人接水等供水业务。对一户一表等违法建设当事人采取关停违规建筑供水系统的措施;对总表违法建设当事人,采取约谈促使其配合市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领导小组行动。
相关链接:
具体问责内容
(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各级干部、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涉及本单位、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1.对自有或租用的违法建设(含违法违规户外广告、逾期临时建筑,下同)漏报、瞒报、拒报的;
2.对自有违法建设拒不拆除的;
3.违法违规户外广告设施依附载体的产权人或使用人、管理人拒不拆除的;
4.参与、实施违法建设或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单位实施违法建设的;
5.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其出租、入股、合作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制止、拆除不力或未按规定报告的;
6.妨碍、阻挠拆除工作的。
(二)各县区(开发区)党(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组织实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1.对本辖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2.在调查摸底工作中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的;
3.对违法建设应拆不拆、拖延拆除的;
4.未按时完成拆除任务的;
5.辖区内出现新增违法建设未即查即拆的;
6.其他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应当问责的情形。
(三)相关行政审批机关、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单位接到拆除违法建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应予问责:
1.未对违法建设行为主体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的;
2.为违法建设办理不动产转让、抵押手续、登记的;
3.拒不停止为违法建设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服务的。
记者 董立军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9-8025117,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539-8025117,诚邀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