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30日讯 近日,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沂南县公安局原辅警杨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莒南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作出有罪判决。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杨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起诉书。
杨某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沂南县人,沂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至2017年9月任沂南县公安局辅助警,2017年9月2019年3月任沂南县公安局辅助警,2019年3月被辞退。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莒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日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被告人杨某某在沂南县公安局任辅助警期间,与时任沂南县公安局局长刘某某(另案处理)发展为情人关系。
2017年6月21日,临沂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高某乙之子高某甲(已判刑)通过时任沂南县公安局李某某(已判刑)找到被告人杨某某,请托杨某某为高某乙办理取保候审,同日下午杨某某以给刘某某送钱为由向高某甲索要人民币50万元。后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给刘某某发短信、打电话等方式表达为高某乙办理取保候审的意思,但隐瞒其向高某甲索要钱财的情况,亦未将钱送给刘某某;
6月24日晚,刘某某因杨某某等人“打招呼”及高某乙身体等原因,违反公安机关程序规定,安排他人为高某乙办理取保候审,高某乙于6月25日凌晨1时许被释放;
6月29日,高某甲因涉嫌行贿罪被沂南县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杨某某向高某甲索要50万元一事案发,同日刘某某要求杨某某退款,杨某某将50万元退还高某乙,并按照刘某某的指示让高某乙将收到条日期提前至6月27日。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被莒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后高某乙上缴高某甲向杨某某行贿的50万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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