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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寻衅滋事……临沂这22个黑社会组织成员被判刑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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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19:12:01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14日讯 据了解,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近期判决的被告人葛某峰、王某杰、葛某鑫等22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行贿一案。

记者了解到,1998年3月,被告人葛某峰因伙同他人作案4起随意殴打4人被沂南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葛某峰承包经营沂南县苏村蔬菜批发市场;2003年,购买苏村镇北于蔬菜市场。2002年,葛某峰指使郭某宁在苏村蔬菜批发市场门口及南边公路上拦截、辱骂、殴打卖菜群众22人,强迫菜农到苏村蔬菜市场交易,2003年9月葛某峰因窝藏罪犯,伙同其妻弟被告人杜某武随意殴打他人作案5起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5年4月,葛某峰注册成立沂南县鲁中蔬菜有限公司,为攫取非法利益逐步纠集了其兄葛某田(已去世)、杜某武等人,对不到其蔬菜市场交易的当地菜农实施拦截、辱骂等暴力或“软暴力”行为,强迫周边菜农到该市场进行交易,迫使孙某成、刘某山等人于2009年4月将该市场低价出售给葛某峰。逐渐形成以被告人葛某峰为组织、领导者,人员较多,组织结构较稳定,骨干成员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被告人葛某峰指挥授意下,实施强迫交易行为19起,实施寻衅滋事26起,利用组织威力向当地生姜经营户强行索要“管理费”20万余元;为扩大组织势力成立多个空壳公司骗取银行贷款4.6亿余元;以高息作为引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7亿余元;为避免该组织违法犯罪行为被发现及打击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万元。通过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以葛某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沂南县苏村镇及周边的蔬菜经营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了政府公信力,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

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贿罪并罚,判处葛某峰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对被告人王某杰、葛某鑫、贺某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十五年、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三年、三年。对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276万元。

闪电新闻记者 刘梦琦  临沂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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