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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兰山法院发布5起信访活动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19-08-27 20:31:08

齐鲁网临沂8月27日讯 近日,兰山区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旨在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打击非法上访行为。27日,兰山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5起信访活动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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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王某某寻衅滋事罪案

简要案情:

2004年至2012年间,滕州市某村村民王某某随家人在临沂居住期间,其儿子、丈夫、公爹因病先后在不同医院治疗期间死亡相继引发纠纷,相关医院已按照双方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自2004年以来,王某某因不服法院判决、裁定,长期、多次到中央、省、市信访机关闹访。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间,王某某因多次在北京、济南、临沂等国家、省、市政府机关缠访闹访,先后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6次。为解决王某某所反映的问题,兰山街道办事处为王某某一家办理了低保,银雀山街道办事处通过协调为王某某在某村小区购置房屋一套供其居住。2014年1月,王某某在处理协议上签字,并保证息诉罢访。但一年后,王某某再次向政府提出多项不合理要求:为其及家人购置的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并公证(上述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办理缴纳欠缴的两年养老保险金;帮助办理大病保险;要求报销8000元的医药费、以后用药给予报销;给她留一间老年公寓的房子,并在老年公寓上班;给其女儿安排事业编制工作等等。此后,王某某以上访为要挟,要求政府解决上述无理要求,到北京、济南越级上访38次,并多次以信访为名,在政府便民服务大厅等处实施冲击办公区域,哭闹、喊叫、谩骂等行为,提出无理要求,起哄闹事,造成恶劣影响。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反映个人诉求,解决需求的一种有效途径。通过正常途径信访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违法犯罪,但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非法上访且被公安机关多次拘留、训诫后,不思悔改;在其相关诉求经依法处理,相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后,仍继续多次在非信访场所非法上访,起哄闹事,其行为已超出正常反映问题的界限,其主观上发泄情绪、制造影响、招引群众围观、给有关单位施加压力以满足一己私利的滋事故意足以认定;其以上访相要挟,向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施加压力,提出无理要求,谋求非法利益,具有无理性、非法性,具有“滋事”的性质,且在非信访场所起哄闹事,不依法维权,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最终,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王某寻衅滋事罪案

简要案情:

自2018年5月起,被告人兰山区银雀山街道某社区村民王某因反映其拆迁补偿问题,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广场附近非正常上访,并被公安机关多次行政处罚。2018年11月8日15时许,王某携带汽油、打火机欲到北京自焚,在北京市乘坐2路公交车时,向公交车窗外抛撒印有“冤”字的上访材料。公安人员随即将王某抓获归案,当场查扣汽油一瓶、打火机一个。次日,王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非法携带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同年11月21日,王某再次到北京中南海附近非正常上访,并自带石块、自喷漆等工具,实施非法行为,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并训诫。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非信访场所实施极端的行为非法上访,起哄闹事,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三:朱某某寻衅滋事罪案

简要案情:

兰山区枣园镇某村村民朱某某与李某某系恋人关系,非婚生育一对儿女。2012年10月李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经一审、二审,法院对造成李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作出判决,李某某近亲属共获赔28万余元。朱某某在给李某某的母亲留下6万元后,将属于孩子的22万余元取走。2017年初,朱某某手持菜刀,带着两个孩子爬到某社区楼顶,要求政府给她“解决问题”,否则就带着孩子跳下去,僵持4个小时后,工作人员终于将她和孩子带回安全位置。2017年7月,朱某某带着两个孩子到当地政府大厅打地铺,要求政府出面协调帮她半价买房(其已有一套168平米住房),后被工作人员劝离;几天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带领孩子、手持铁锨在政府大厅内打地铺,并扬言砸车砸玻璃,直到当晚21时许离开,严重影响了党委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此外,朱某某还曾带孩子到北京非法上访前后多达9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某多次非正常进京上访,在公共场所以跳楼相要挟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且自其上访事件在法律范围内处理终结后,仍到镇党委政府闹访,提出解决住房等不正当诉求。其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国家信访秩序,还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四:盖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案

简要案情:
2018年6月至7月间,因所在村居面临改造,房屋即将拆迁,兰山区银雀山街道某社区村民盖某某提出种种无理要求,均被拒绝。盖某某因而心生不满,遂编造“带二十斤炸药,到北京天安门广场前轰隆一声巨响”的信息,以短信形式发送给时任区委主要领导。为此,区委区政府、公安机关成立工作组,组织专业排爆人员,使用危爆物品探测仪及搜爆犬,对盖某某所在社区及居委等地进行搜查,最终未发现违禁品。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五)致使公安、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据此,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案例五:宋某某寻衅滋事罪案

简要案情:

1984年,兰山区白沙埠镇某村村民宋某某家的半间房屋在村委通路时被拆掉;1994年,村委通路时拆掉宋某某家的房屋一间;2009年,宋某某翻盖房屋时未按照村里整体规划向前顺延,因此与邻居产生矛盾。自2009年起,宋某某多次以宅基地问题为由上访。2012年11月,经过协调处理,宋某某在相关答复意见上签字,保证不再上访。但自2014年以来,宋某某仍长期、多次以相同理由上访,其中到国家信访局上访7次,到中央巡视组上访1次,到省信访局上访1次,到省委巡视组上访1次,到区信访局上访42次,到居住地镇政府上访45次。2014年6月,宋某某将患病的丈夫带至镇党委,并在办公楼内吵闹,引起群众围观,严重影响正常办公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同年9月,宋某某因与其他上访人员在北京某路边非正常上访,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后因病缓收。2017年8月,宋某某又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其信访事项已进入终结程序后,仍到北京、济南等地越级上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上访秩序及办公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杨凡、徐红梅、李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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