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03-11 15:09:03
齐鲁网临沂3月11日讯 近日,沂水交警大队报上级公安机关依法对49名违法驾驶人的驾驶证实施吊销,其中酒司机48人,占了销证总数的98%。
今年1、2月份,沂水交警大队对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一直保持严查严纠的高压态势。春节前后,沂水交警大队围绕隐患清零、路面防控、宣传攻势和共治合成的工作主线,坚持公路、城区、农村齐头并进,集中查处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对查处的醉酒驾驶、严重超员超速交通违法,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一律按照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48名酒司机中,有14人因二次酒驾被销证,20人因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被销证,有6人因酒后驾驶营运车辆被吊销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闪电新闻记者 谷会媛 通讯员 于松果 张芝宝 临沂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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