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沂蒙晚报
2018-09-04 09:41:09
“结婚是一辈子最美的回忆,谁知摄影店却将婚礼跟拍的录像弄没了。”近日,家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王先生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
据王先生介绍,今年7月份,他和妻子在位于市区沂河路上一家摄影店交纳了6500元预订了婚礼跟拍录像。婚礼之前,他们与该摄影店反复商讨结婚细节,同时强调摄影店要派专门的摄像师全程拍摄,再制作成DVD留作纪念,“婚礼当天,摄影店按照要求对婚礼做了全程录像,并承诺一个星期后将拍摄的视频刻录制作成DVD。”
但是半个月过去了,摄影店还是没将婚礼录像资料交给王先生。“刚开始多次联系也不回话,后来我才知道摄像机的内存卡被摄影店员工弄丢,无法提供婚礼的DVD。”王先生告诉沂蒙晚报记者,为了这场婚礼,他与妻子反复地跟摄影店商量各种细节,就是希望能有一个美好的回忆,摄影店却把录像机的内存卡丢失,这让谁都无法接受。
“婚礼录像是人生重大的、具有永久纪念意义的活动,当时的庆典场景已无法复制,没能留下婚礼的录像资料对我们来说肯定是一大遗憾。”王先生告诉记者,得知情况后,他们很气愤,同时向摄影店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要求。然而,摄影店却拒绝了他们的要求,“多次沟通,他们却说整场婚礼的流程都走过了,仅仅是不能提供婚礼DVD,不存在精神损失,只同意返还拍摄费用;我就想问问,遇到这种情况,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说法:
王先生能否向婚庆公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对此,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王先生在与摄影店签订摄影合约单的同时,约定摄影店一方提供婚礼录像和制作DVD,双方已形成了摄影、录像、制作记录婚礼DVD的服务合同,且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该摄影店负有按客户要求将婚礼全过程进行录像,并制作成DVD光盘交付给客户的义务。在婚礼进行中,该摄影店的摄影义务虽已履行完毕,但由于其提供的录像的过错行为,致使见证婚礼的录像资料发生损毁,导致制作婚礼DVD光盘的义务没有完成,加之婚礼具有不可重复的客观性,给王先生及其妻子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已构成了侵权。因此,王先生有权向摄影店主张精神赔偿,至于赔偿数额的具体数字,最好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沂蒙晚报记者 赵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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