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4-12 17:03:04
齐鲁网临沂4月12日讯 记者从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郯城县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贺某、张某予以批准逮捕。这也是郯城县检察院批捕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经审查查明:自2017年5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贺某、张某三人为牟取个人利益,利用互联网,通过QQ、微信等方式,以购买或交换等手段,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6981051条(均包含公民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然后再通过QQ、微信等方式予以出售,获取非法利益。截至案发,上述三名犯罪嫌疑人共获得非法利益数十万余元。
案件侦破后,郯城县检察院及时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郯城县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依法、全面固定相关证据。
案件进入审查批捕环节后,办案检察官全面审查案卷事实,认定三名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依法决定批准逮捕三名犯罪嫌疑人。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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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8日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明确规定,刑法第253条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具体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信息?
《解释》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都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同时,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也属于禁止性行为之一。
此外,对于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解释》未明确列举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同样会构成犯罪。
定罪量刑的标准有哪些?
《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认定标准,主要从信息类型和数量、违法所得数额、信息用途、主体身份、前科情况五个方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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