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沂蒙晚报
2017-12-01 13:56:12
临沂市民刚买了一套二手房,还没等入驻,就被物业催缴前业主欠下的物业费。律师表示,新业主没有义务承担原房主欠下的费用。
今年9月份,市民彭先生通过中介在平邑县蒙阳路富阳花园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很快彭先生找来装修公司,打算对房子重新装修一番,却发现家中停水停电。“到物业问了一下才知道,原来是之前业主还欠下1800多元的物业费,所以他们就把水电都给停了。”彭先生说。
当即,彭先生要求恢复通水通电,谁知物业却表示必须先还清欠下的物业费。“物业费是我买房之前产生的,肯定不能由我承担。”彭先生便打电话联系了前房主,“第一次接电话时,他表示自己会处理好此事,之后我也没再过问。”
在彭先生的要求下,物业暂时恢复了房屋的供水供电,不过就在一个星期前,彭先生又被物业催缴欠下的物业费,并称再不缴纳就会停水停电。原来,前房主仍没有缴纳欠下的物业费。“我又给原房主打电话,结果对方电话停机,已经联系不上了。”彭先生说。
11月30日,记者联系了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彭先生的情况我们也了解,只是欠下的物业费,必须要有人承担,彭先生可以与前房主协商,我们只是公司规定,正常走催缴流程。”工作人员表示。
此事,记者咨询了沂蒙晚报法律顾问、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彭律师介绍,前业主存在拖欠物业费的情形,物业公司只能找前业主,他们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能约束双方之外的第三人。新业主购房后,与物业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只对入住后的物管费承担缴纳义务,不必承担之前欠下的物业费。
沂蒙晚报记者 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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