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南商报
2017-08-22 10:09:08
记者从临沂市教育局获悉,为了表彰和鼓励教师忠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教师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教研室、电教馆、少年宫等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并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教师和教育干部,可申请办理《教师荣誉证书》。
办理程序为,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县区符合条件的老师,统计汇总后上报市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主管部门将本单位符合条件老师的档案报送市教育局核定。同时,各县区教体局、市直有关学校需于9月15日前将《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获<教师荣誉证书>人员登记表》(A4纸张打印)一式两份报市教育局人事科。
记者 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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