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琅琊新闻网
2021-01-18 09:21:01
作为中国的传统习俗,燃放烟花爆竹是表达喜庆的一种形式,殊不知在一声声爆竹巨响的背后,存在空气污染、噪音污染、火灾隐患等诸多危害。
近日,兰山区5名市民存有侥幸心理, 违反相关法律、条例和通告,在市区禁限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兰山公安分局处以每人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年1月16日23时30分许,北京路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阳光沙滩违规燃放烟花。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在阳光沙滩将正在燃放烟花的付某、冯某、王某、邱某和章某当场查获。
经查,付某等5人系同事关系,约定1月16日晚一起聚会。当日,付某在平邑县某烟花店购买了各类烟花,23时许回到兰山区,与其他4人来到阳光沙滩进行燃放。
目前,上述5人因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每人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春节将至,兰山公安致力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同时,将继续加大对辖区巡查、排查力度,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态度,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教育一片。希望辖区单位、商家、居民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山、罗庄、河东三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规定,不在禁限放时间禁限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条例和通告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02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03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山、罗庄、河东三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禁放烟花爆竹,需要每个人的努力,共建美好和谐家园,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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